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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先生-南平市亿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登记物业管理

信件主题: 邓先生-南平市亿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登记物业管理
来信人: 邓先生 来信日期: 2019年09月02日 来信编号: DH201909030560
信件内容: 邓先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总局),查询2007年10月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32条,物业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南平市亿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育才路104号) 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却在安康市工商管理登记中有物业管理,邓先生认为南平市亿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已经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的32条,现希望了解该公司在安康市工商管理中登记物业管理是否合规,请相关单位给予合理解答。
信件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局:DH201909030560号工单我局已收悉,现就相关事宜回复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门(原工商部门)在进行公司和分公司登记过程中,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登记,南平市亿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依照其上级公司南平市亿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准的,其中包含“物业管理”字样。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企业是否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达不到相关条件者应不予发放《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 特此回复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19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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